志愿社章程和管理细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苏州工艺美术研究院志愿服务工作,成立苏州工艺美术研究院志愿社,简称苏工院志愿社。
第二条 苏工院志愿社是以苏州工艺美术研究院志愿者为主体,以弘扬苏州传统工艺文化、服务社会公众为使命,为苏州工艺美术研究院及公众提供义务服务的志愿工作团队。
第三条 苏工院志愿社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苏州工艺美术研究院,对应业务主管部门为综合管理部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四条 志愿者工作主管部门职责:
(一)制订和修改苏工院志愿社章程及管理制度;
(二)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工作;
(三)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,维护其合法权益;
(四)开展苏工院志愿社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;
第三章 苏州工艺美术研究院志愿者
第五条 志愿者指不为物质报酬,基于良知、信念和责任,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。苏工院志愿社根据需要吸收热爱工艺文化事业、自愿为研究院及公众服务的人士为苏州工艺美术研究院志愿者。
第六条 苏州工艺美术研究院志愿者应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,65周岁以下,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、身心健康的公民。
第七条 苏州工艺美术研究院志愿者拥有如下权利:
(一)参加苏州工艺美术研究院的志愿服务活动;
(二)接受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;
(三)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、安全保障;
(四)退出苏工院志愿社;
(五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志愿者相关权利。
第八条 苏州工艺美术研究院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苏州工艺美术研究院及苏工院志愿社章程及管理制度;
(二)履行志愿服务承诺,服从苏工院志愿社的任务分配和安排;
(三)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,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;
(四)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;
(五)维护苏州工艺美术研究院、苏工院志愿社和志愿者的形象,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未经授权或具有营利性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;
(六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章程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。
第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及解释权归苏州工艺美术研究院所有。